【罰單放大鏡】遇交通違規爭議掌握2申訴管道不吃虧 | 全省銀行資訊
2020年5月7日—台中市交大執法組巡官何易軒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另依同條例 ...
台中市陳先生收到國道警方逕行舉發未繫安全帶罰單,他自認有繫,向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遭到駁回,除了乖乖繳錢,只能提起行政訴訟。但過去曾有駕駛人遇到類似情況,透過模擬實驗自力救濟,最後成功說服法官撤銷罰單。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執法組表示,駕駛人必須在罰單繳納期限前到裁決處申請裁決書,並於30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7年4月間,一名姜姓民眾傍晚駕車行經國道一號苗栗造橋南下路段,遭國道警方拍到未繫安全帶,裁罰3千元。姜男不服提訟,並於同時段在苗栗聯合大學進行模擬實驗,由車外拍攝駕駛繫安全帶情形,證明當衣服跟安全帶顏色相近,陽光照射下,很難辨識駕駛有無繫安全帶。法官最後採信姜男的實驗結果,判決撤銷裁罰處分。 台中市交大執法組巡官何易軒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另依同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陳先生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遭駁回並要求於5月8日前繳納3千元罰鍰。何易軒說,陳若仍不服,可在5月8日前到裁決處以「聲明異議」為由申請裁決書,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檢具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等佐證資料,向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並繳交一審300元裁判費,裁判費及訴訟舉證過程所生其他費用,如證人出庭的日費、旅費,依法由敗訴當事人負擔。(孫義方/台中報導)
發稿時間:00:28 更新時間:21:54(新增:警方說明行政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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