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遊聯名卡 | 全省銀行資訊
1.卡片內無押金,悠遊卡可用金額為0元,使用前須先加值。·2.記名式悠遊聯名卡:指悠遊聯名卡中之悠遊卡功能為記名式悠遊卡;民國101年4月1日起,新申辦之 ...
開啟自動加值
開始使用 悠遊聯名卡之一般「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新/補/換發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持卡人如欲使用「自動加值」服務時,應先完成信用卡開卡及自動加值功能開啟作業,自動加值功能一經開啟後,持卡人嗣後即不得再要求關閉。
加值方式與限額 悠遊卡可重複加值使用,每卡最高加值限額以悠遊卡公司公告為準(目前以新臺幣10,000元為上限),持卡人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加值:
‧自動加值: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聯名卡交易時,當悠遊聯名卡的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100元時,將透過設備自動加值新台幣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到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數額及限額,悉依法令規定、悠遊卡公司及發卡銀行所訂標準辦理。悠遊卡自動加值免手續費。
卡片效期 悠遊卡與信用卡之卡片使用效期相同,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掛失 悠遊聯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應儘速通知發卡銀行或其他經發卡銀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停止「悠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 請依循各發卡銀行之信用卡掛失管道進行卡片掛失申請,相關掛失作業依各發卡銀行規定辦理:
無記名式悠遊聯名卡: 悠遊卡功能為不記名,故無法辦理掛失退費作業。卡片上的悠遊卡為附加在信用卡上之功能,已加值於「悠遊卡」內之餘額視同現金遺失、被竊或喪失占有,悠遊卡餘額將無法立即返還給持卡人,須待該卡卡片到期日後,再依據「悠遊卡公司」系統記錄之「悠遊卡」最後餘額,由發卡銀行將卡片最終餘額退還至持卡人之指定帳戶中。
記名式悠遊聯名卡:悠遊卡功能為記名,自悠遊卡公司受理發卡銀行連線掛失通知後之3小時內,被冒用所發生之扣款由持卡人自行負擔;3小時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扣款及自動加值交易損失,則由悠遊卡公司負擔。卡片餘額返還,由發卡銀行將卡片餘額退還至客戶之指定帳戶中,相關餘額返還作業申請方式請洽詢各發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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