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常見問答集 | 全省銀行資訊
相關申請表單及介紹請至網頁(https://ilabor.ntpc.gov.tw)服務資訊→就業安全→...A:不可以,只有目前仍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或保留適用舊制工作...確認無誤再匯款至勞工「勞基法退休金專戶」,所需作業時間為5個營業日)。
【監督委員會設立及變更】Q:為什麼要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法源依據為何?
A: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為確保勞工的老年經濟生活,法律有課予雇主照顧勞工、給付退休金之義務。因此,若僱有保留或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依法應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Q:關係企業各公司仍應分別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嗎?
A:事業單位為同一主體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若為不同主體之事業單位,則不得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因關係企業各公司係屬各自獨立之營利事業主體,其對外之債權債務權責亦均依法各自獨立,每一公司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提撥金額及其費用列支等,自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Q:如何辦理變更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單位負責人、單位名稱、地址、提撥率、委員(含任期屆滿改選),或制定/修訂優惠退休辦法、欲申請暫停提撥等事項?
A:若事業單位有變更負責人、單位名稱、地址、調整提撥率及改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含任期屆滿改選),或有制定/修訂優惠退休辦法、申請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等事項者,均需備齊申請文件報本局辦理。
相關申請表單及介紹請至網頁(https://ilabor.ntpc.gov.tw)服務資訊→就業安全→勞工退休準備金→異動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相關資料/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暫停提撥下載,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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